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吗

交换机 2024-07-0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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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郑忠伟出生年代?
  2.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郑忠伟出生年代?


郑忠伟,男,1966年11月生,四川喜德县人,***党员,医学学士、管理学博士卫生管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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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现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副校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培训中心主任、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北京协和医学院校友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百科全书》工作委员会主任、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常务副主任。

曾就读于西南医科大学(原泸州医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87~2000年,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人民医院工作,先后担任外科主任、副院长、院长;

2000~2005年,担任成都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被评为四川省优秀院长、成都市优秀青年;2005~2015年,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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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12”汶川地震期间,担任四川省抗震救灾伤员转运组组长,被国家四部委授予“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我真没觉得学校什么责任 这种家长别闹了 以后学校还敢搞什么运动会吗 我上小学时还有春游什么的 那是我最难忘最美好的回忆 可三年级一次的春游 一位调皮的同学摔断了胳膊 家长就闹呀闹 以至于我们学校再也没出现过春游两字

12岁孩子意外死亡确实令人遗憾,希望家长节哀顺变。但我看了相关新闻后认为:学校在这件事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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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展运动会是再正常不过的教学活动了,如果校方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操场等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校方也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在事发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那么校方显然不应该对学生的死亡担责。而且事后学校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学校无责。

事发后,海口博仁学校全体师生捐款15000多元,该生家长通过网络众筹了14万余元。相对于24万元的抢救费用确实还有不小的缺口。目前,家长给孩子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已赔付3万多元。学校购买的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认为非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不进行赔付。这也从侧面证明学校无责,师生发动爱心捐款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

随后,有关部门组织家长和学校双方进行协商,家属要求校方赔偿99万元。有关部门表示,若协商无果,则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孩子死了我们深表同情,但这种人死在哪里就要哪里赔偿的做法实在不太合适。我们也不能助长这种歪风邪气。长此以往,不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而且会让我们的教育更加畏首畏尾,倘若因此减少户外运动,减少体育锻炼,最终会影响到更多的孩子。我们不希望学校因噎废食,就不应该给学校施加额外的压力。

▲图为家长抱着孩子的遗像坐在校门口

下面是几条网友评论:

1,是不是该让在场喊加油的老师和学生都要负责任啊,谁让你们喊了?

2,学校以后还敢上体育课,开运动会吗?这钱不该赔! 学校体育运动会历来就有,这属意外死亡,怎能怪学校?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男生的死因是什么,进而判定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男生不治身亡以后,医生表示他是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对于这个解释,我们非医护人员也难以判定男生是因为先天体质原因,还是单纯过度剧烈运动造成的。这有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我们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根据法律规定,12岁的小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因为自身过错,造成学生遭受损害,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这个归责原则是我们思考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果男孩是因为自身体质问题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学校没有尽到排查义务贸然让他参与运动会,最后他因为剧烈运动而不治身亡。这样学校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男孩自身体质没有问题,完全是在剧烈运动以后出现意外。并且学校安排了专门医护人员,在男孩发生意外以后对他进行急救,以后又迅速送到医院治疗。最后男孩死亡也只能作为意外***,学校并不具有过错。当然,***会根据“公平原则”做出一定补偿。

最后要说的是,就算学校具有责任,***会不会支持赔偿99万元也是另外一回事。

感谢邀请:首先来说一下参加接力赛昏迷肯定是个人身体素质原因导致,至于说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是谁的责任我觉得责任在于自身,首先不能责怪校方,因为校方既然让你参加肯定是知道你够优秀,让你参加的,至于父母,首先我表示沉痛哀悼,愿家人节哀顺变,因为这种事情谁都不愿发生,因为这就是人生,你根本不知道那一刻会发生什么

观点:首先对孩子的去世深表遗憾,毕竟花一样年纪的孩子就这么没了,谁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但是客观的说学校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还是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我认为学校可能确实没有过错,建议还是走司法途径处理吧,至少总比这样在学校门口端着孩子的照片要好。

一、***还原

去年11月24日下午,在海口博仁学校上小学六年级的小嵘,参加学校运动会接力赛后,突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随后,小嵘被送往海口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并转到省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小嵘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医院于去年12月24日宣告死亡。

二、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来看,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系正常的校园活动,而且结合实践来看,学校一般都是重视孩子的文化课程,对于体育项目几乎是一边倒的能剥夺就剥夺,但是该校能够组织***会我觉得并不是坏事,相反是好事。

对于孩子的死亡,我想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发生后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学校并未存在过错,学校组织正常的校园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面对孩子的突***况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必要的救护措施情况下,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必然造成:

  • 1、以后学校都更会避免展开这种体育活动;
  • 2、学校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完全被压制,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
所以从长远角度来看,我更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件事,而不是到学校门口举照片通过舆论解决,毕竟孩子刚走没多久,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愿意这样的伤疤被再度揭开,我更相信法律会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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