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郑忠伟出生年代?
郑忠伟,男,1966年11月生,四川喜德县人,***党员,医学学士、管理学博士,卫生管理研究员。
现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副校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培训中心主任、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北京协和医学院校友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百科全书》工作委员会主任、国家人口与健康科学数据中心常务副主任。
曾就读于西南医科大学(原泸州医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87~2000年,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人民医院工作,先后担任外科主任、副院长、院长;
2000~2005年,担任成都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被评为四川省优秀院长、成都市优秀青年;2005~2015年,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所长;
2008年“5·12”汶川地震期间,担任四川省抗震救灾伤员转运组组长,被国家四部委授予“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
海口12岁男生参加校运会接力赛后昏迷,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校方有多大责任?
我真没觉得学校有什么责任 这种家长别闹了 以后学校还敢搞什么运动会吗 我上小学时还有春游什么的 那是我最难忘最美好的回忆 可三年级一次的春游 一位调皮的同学摔断了胳膊 家长就闹呀闹 以至于我们学校再也没出现过春游两字
12岁孩子意外死亡确实令人遗憾,希望家长节哀顺变。但我看了相关新闻后认为:学校在这件事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开展运动会是再正常不过的教学活动了,如果校方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操场等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校方也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在事发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那么校方显然不应该对学生的死亡担责。而且事后学校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学校无责。
事发后,海口博仁学校全体师生捐款15000多元,该生家长通过网络众筹了14万余元。相对于24万元的抢救费用确实还有不小的缺口。目前,家长给孩子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已赔付3万多元。学校购买的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则认为非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不进行赔付。这也从侧面证明学校无责,师生发动爱心捐款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
随后,有关部门组织家长和学校双方进行协商,家属要求校方赔偿99万元。有关部门表示,若协商无果,则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孩子死了我们深表同情,但这种人死在哪里就要哪里赔偿的做法实在不太合适。我们也不能助长这种歪风邪气。长此以往,不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而且会让我们的教育更加畏首畏尾,倘若因此减少户外运动,减少体育锻炼,最终会影响到更多的孩子。我们不希望学校因噎废食,就不应该给学校施加额外的压力。
▲图为家长抱着孩子的遗像坐在校门口
下面是几条网友评论:
1,是不是该让在场喊加油的老师和学生都要负责任啊,谁让你们喊了?
2,学校以后还敢上体育课,开运动会吗?这钱不该赔! 学校体育运动会历来就有,这属意外死亡,怎能怪学校?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男生的死因是什么,进而判定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男生不治身亡以后,医生表示他是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对于这个解释,我们非医护人员也难以判定男生是因为先天体质原因,还是单纯过度剧烈运动造成的。这有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我们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根据法律规定,12岁的小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因为自身过错,造成学生遭受损害,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这个归责原则是我们思考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果男孩是因为自身体质问题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学校没有尽到排查义务贸然让他参与运动会,最后他因为剧烈运动而不治身亡。这样学校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男孩自身体质没有问题,完全是在剧烈运动以后出现意外。并且学校安排了专门医护人员,在男孩发生意外以后对他进行急救,以后又迅速送到医院治疗。最后男孩死亡也只能作为意外***,学校并不具有过错。当然,***会根据“公平原则”做出一定补偿。
最后要说的是,就算学校具有责任,***会不会支持赔偿99万元也是另外一回事。
感谢邀请:首先来说一下参加接力赛昏迷肯定是个人身体素质原因导致,至于说抢救一月不治身亡是谁的责任我觉得责任在于自身,首先不能责怪校方,因为校方既然让你参加肯定是知道你够优秀,让你参加的,至于父母,首先我表示沉痛哀悼,愿家人节哀顺变,因为这种事情谁都不愿发生,因为这就是人生,你根本不知道那一刻会发生什么
观点:首先对孩子的去世深表遗憾,毕竟花一样年纪的孩子就这么没了,谁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但是客观的说学校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还是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我认为学校可能确实没有过错,建议还是走司法途径处理吧,至少总比这样在学校门口端着孩子的照片要好。
一、***还原
去年11月24日下午,在海口博仁学校上小学六年级的小嵘,参加学校运动会接力赛后,突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随后,小嵘被送往海口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并转到省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小嵘在进行剧烈运动后,出现了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等症状。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医院于去年12月24日宣告死亡。
二、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来看,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系正常的校园活动,而且结合实践来看,学校一般都是重视孩子的文化课程,对于体育项目几乎是一边倒的能剥夺就剥夺,但是该校能够组织***会我觉得并不是坏事,相反是好事。
对于孩子的死亡,我想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发生后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学校并未存在过错,学校组织正常的校园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面对孩子的突***况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必要的救护措施情况下,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必然造成:
- 1、以后学校都更会避免展开这种体育活动;
- 2、学校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完全被压制,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妇幼保健院有男医生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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