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保健制度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疗保健制度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健康疗养有何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
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有什么标准?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
(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医疗质量管理方针?
椐据医疗服务特点,由院长确定并颁布质量方针,并于每年度管理评审时对质量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讨论分析,根据评审结果,若需要可以对质量方针进行更改与修订。
a)与医院的宗旨相适应;
b)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c)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e)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保健制度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疗保健制度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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