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院关于保健食品的新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院关于保健食品的新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健食品不能预防治疗疾病,那么保健食品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保健品是为保健而生的,不能治病怎么保健?
说保健品不能治病就好比说保安不会打架一样扯淡,当然,有些保安不会打架,但容易发生斗殴***的地方招保安肯定是要招能打的。同样道理保健品只有能解决一些致病问题才是合格的保健品。
其实保健品从字面上解释应该是:保障和维护健康的物品,因此药品也应当属于保健品范畴,只是药品是一些副作用比较大使用有一定规范要求的保健品,而剔出了药品之后的保健品是副作用相对小很多,使用的规范也不是很严格的保健品。
食用类保健品,其关键词是保健品,虽说副作用比药品小,也不是可以随便大量使用的。当把名称改为保健食品时,关键词变食品了,就会让某些人以为可以随便吃的了,因此就会出现女童吃无限极产品出问题这种事,所以定名不是可以瞎定的,偏偏把食用类保健品定名为保健食品的不会站出来承担责任的。
另外把食用类保健品称为保健食品,不知道是否当今中国大家还食品匮乏?而且这样的定名也让很多人以为保健品是不需要有什么功效疗效的,那么请问凭什么要有人来买这样的保健品呢?不是存心让人去骗人吗?偏偏如此制造社会矛盾又是不会站出来承担责任的。
取消直销牌照,让保健品进药店或超市,只有这样保健品才能回复到正常状态。保健品对人体本身有一定的保健作用,但目前形势保健品已经成了传销和直销企业谋财害命的工具了。
大多数直销企业拿着保健品在做着传销的勾当,没有直销牌照的传销组织也拿着保健品作为他们的工具谋财害命,一款生产成本不足10元的保健品在直传销的企业的手中层层加价、经过编织无数个谎言最终已几十倍甚至百倍的价格卖给疾病缠身的病人手中,
本身国家允许直销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让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但现实很残酷,***院令443号文件《直销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直销分为集体直销和个体直销,但不论哪一种都不允许发展下线和交加盟费取得资格以及以及团队。团队发展越大获得的报酬就越多。目前直销企业完全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构成传销犯罪的全部要件,这样的企业公然在和国家法律对抗。
权健、华林、无限极、天师、黑茶等直销企业哪一个都身背无数死亡的案例,根据媒体报道有的直销企业直接或间接因从事传销造成死亡人数高达200人之多,这不是诈骗,这是谋财害命,这样的黑心企业不除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企业不除对不起死去的受害者!
目前保健品在国内带来的危害已经远远大于他实际存在的意义,取消直销牌照,对传销立法迫在眉睫。
谁说高品质优质的保健食品对身体健康状况的干预没有作用啊?我发现现在都怎么了啊?有人用很一般的保健食品来夸大其词,骗取他人信任,甚至用猎人头金字塔***勾当来诱惑他人加入……就代表所有的保健食品就没有保健功能吗?比如纽崔莱就很不错的啊,安利公司也没有猎人头奖金的啊,价格与制度都很公平合理的啊!
定义保健食品的功能,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为什么?
首先让我们看看监管部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既要管理食品,又要管理药品,现在保健食品(国外称“膳食营养补充剂”)进来了,定位食品功能,那就不如直接说成食品更准确,保健食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定位药品功能,那直接冲击现存的药品体系,动了很多人的利益,结果,我们聪明的专家弄出了个四不像,不伦不类。还洋洋洒洒总结出来27种功能。仔细分析发现:保健食品本身确实具有预防作用,但就是不能说。
其次让我们看看生产、销售环节。有朋友已经提出来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研发生产出来了,又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监管部门终于审批上市了,但这个东西总要有点作用吧。于是,27种功能里,几乎所有的销售机构都会往预防疾病方面靠,甚至说能治病。不然怎么卖出去呢?
最后,看看消费者。有病乱投医,既然是保健食品,那就是保护健康的,于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绝大多数买的产品是自身并不需要的,特别是慢性疾病患者,反正目前医疗技术无能为力,不如试试“灵丹妙药”,结果是,不买不甘心,买了就后悔。
保健食品功能的尴尬局面,是目前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的重要原因,如何正确规范市场行为,给保健食品功能定位,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的关键。
将保健品一棍子打死,很显然是不妥当的。作为现阶段的矫枉过正过渡阶段无可厚非,但绝非良策。首先从源头说要正本清源,产品的检验检测必须从严;在应用上要有一定专业知识人员把关,从类型适应到剂量要有专业人士掌握说明,学个十天半月就给人断病开药绝对不行;科普宣传要到位,保健品的调理作用要讲明,虽不具备药品治疗功能,但能具备亚健康调理减少进医院的机会,配合药物治疗可以 加快治愈过程,这样才具备保健品的意义,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没分清党参黄芪是药品还是食品,柳州一企业交了万元“学费”, 你怎么看?
原国家卫生部2002年就公布了第一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一共有87个。在去年底,卫健委又公布了最新版的物品名单,一共增加到了101种药食同源名单。
所以,在生产制作和销售之前,要先了解有哪些品种属于药食同源类物品,不至于盲目触犯法律。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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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看新闻,宋药师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这家企业在生产的调味品中放了党参、黄芪,调味品属于食品,而党参、黄芪属于药品(中药)。像花椒、丁香、八角茴香、枸杞、金银花等也都属于中药,也都常用啊,党参、黄芪为什么不行?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就是我们常说的药食同源的物品),此类物质目录由***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同时发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也只有这个目录的才属于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像我们平时常用的丁香、八角茴香、枸杞、大枣都属于药食同源目录品种,而党参、黄芪仅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是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而调味品属于普通食品。
其次,有人说国家去年不是建议把9个物品列入药食同源名单了吗?卫健委去年是下发了一个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就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开展试生产征求意见的函》,之所以征求拟将党参、黄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意见,是结合我国传统饮食习惯和地方要求的调研结果:文件技术资料显示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煮粥、蒸米饭、煮菜、火锅用料、泡酒、制作党参脯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黄芪在山西省和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汤、炖肉、煮粥、蒸米饭、煮菜、加入火锅中直接食用,或用于泡酒、泡水、混合蜂蜜食用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这些也仅限于家庭或个人食用行为。这些技术资料是作为征求意见的背景资料下发的,而不是企业可以做成食品出售的依据。因为该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卫健委尚未颁发正式文件批准这两味药能用于食品,所以在颁发文件之前党参、黄芪仍不属于药食同源物品,不能用于食品。
我觉得,这家企业有可能是真没分清党参、黄芪是食品还是药品,也有可能是没弄清正式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也可能是急于销售,等不急国家正式文件,可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啊!不管怎么说已经触犯了食品安全法,以后要引以为戒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院关于保健食品的新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院关于保健食品的新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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